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二条。
2.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