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四款,“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