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议》(第03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报批省级统筹开展的工作
(一)从工作方式入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审批。
1.建立专班,强化保障。为改进和优化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统一审查标准、提高报件质量、提升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由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云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技术审查工作专班,从省级层面统筹协调、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同时,安排专班成员专项对接、跟踪协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主动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沟通,实时跟进项目用地组卷进展,最大限度提升用地组卷报批效能。强化各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协同,分阶段、分要素、分部门压实推进用地预审、立项、初设、勘界、林地、社保、征地等前期工作,在用地报件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报批时间。
2.调度督办,加快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召开调度会、督办会。2021至2022年4月共召开了13次调度会和12次具体项目督办会,逐问题梳理、逐节点明确时间,精准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高速公路项目问题清单化、清单问题导向化、导向问题时间化,并实行销号制度。
3.定期互通,联动推进。落实“一书一会一函”制度,2021至2022年3月,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告知函94次、催办函88次、履行报告制度129次;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发用地审批相关工作指导文件,强化部门协同,统一标准,合力推进高速公路用地组卷报批。在2次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前期工作业务培训会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地报批同志专门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用地报批工作方面的政策、行业审查审批流程、工作难点和重点等,结合典型案例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前期报件编制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了讲解培训。
4.加强汇报,争取支持。进一步加强向自然资源部的请示汇报,争取自然资源部对我省的指导和帮助。安排专人到自然资源部跟班学习,实时掌握用地报批政策动向,加强对报自然资源部项目的跟踪,积极促进项目尽快获批。
(二)从工作制度入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矛盾,保障好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可批性。
1.统筹指标,全力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与省交通运输厅密切沟通,进一步做好与高速公路项目衔接,统筹全省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力满足高速公路用地指标需求。对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州、市指标不足的,采取省级跨州市调剂的方式予以全力保障。
2.提前介入,做好指导。从源头着手,加强衔接和指导,要求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一线”提供合理选线方案,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减少占用优质耕地,最大限度避免线路频繁调整,切实降低用地报批难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用地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发挥“前哨”作用,促进依法规范报批用地,避免工作反复。
二、针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不足开展的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强化工程前期过程控制,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在认真总结“能通全通”工程前期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出台了《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一是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地方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的协调指导。二是规范征地拆迁费用的编制。制定了工可阶段及设计阶段《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明确了征地拆迁各项费用的构成及取费依据,并要求相关表格必须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签字、确认,以确保费用符合政策要求并真实、准确。三是严格用地规模控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将占用土地类别及数量、费用作为重要的权重因素纳入工程方案比选研究,精细设计。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与工可编制、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增加保证设计深度、质量的相关约束性条款,确保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中用地数量、用地类型、地上附作物的准确性。
(二)抓好跟踪落实。一是把好征地拆迁费用审查的第一关。为确保《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执行效果,以公路工程估概预算审查为主要抓手,做好《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落实,将征地拆迁费用作为估概预算审查的重点环节,在审查中重点核实用地规模合规性、土地数量准确性、费用完整性、补偿标准合理性,地方政府签章情况等方面,确保征地拆迁费用计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二是及时做好办法的补充完善。及时动态收集掌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如针对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以及最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发布,及时修订《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中要求填报的《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以保障征地拆迁费用计列准确。三是督促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补偿协议约定等,依法依规进行征拆补偿,严禁随意调整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四是严格执行《省决战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纪要》“两个坚持”精神,即:坚持省委、省政府既定政策。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由省级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当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按照项目概算批复金额包干给当地使用,超概部分由沿线当地政府承担。地高高速公路的建设由州市负责。坚持充分调动州市的积极性。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对工作积极主动的州市,省级加大支持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州市,项目该停就停、资金该减就减。
三、针对高速公路建成后续管理开展的工作
(一)强化建设期间的监管,尽量避免出现建成后遗留问题。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好《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建设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二)针对建成后遗留问题,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妥善解决。如征地拆迁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补偿协议约定等,依法依规进行征拆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积极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理解与支持。如建设项目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造成道路损毁问题,督促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进行道路修复。如临时用地的复垦问题,按照责任划分原则,概算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已计列临时用地恢复费的,督促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恢复;施工单位临时小面积占用的,由施工单位完工即恢复。如路政管理问题,按照国高、地高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如债务分摊问题,督促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发挥好行业指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建设处林梦果 0871—653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