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9月30日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云交规〔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0年1月1日,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条例对柔性执法、轻微违法行为自觉纠正等内容作出规定。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2022年6月15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明确要求“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上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
三、制定程序
实施方案制订工作于2022年4月启动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22日至5月8日期间征求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2年5月19日至7月10日期间在厅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7位专家就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2022年9月28日,实施方案通过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9月29日,实施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四、内容解读
(一)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提出引导当事人及时纠错,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树牢诚信、法治观念,不断优化全省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合理便民、坚持诚实守信等工作原则。
(二)主要内容
随实施方案印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公路路政等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内的19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项,“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7项。
(三)适用条件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初次违反同一法规、规章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轻微违法行为需要整改的,具备整改条件且能够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还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列明具体适用条件。
(四)适用程序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适用程序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正的责令改正;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依法核实;签订《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核实整改结果;办结归档并及时录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五、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9月30日,实施日期是2022年10月31日,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实施方案将根据上位法规政策变化和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