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厅属单位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定和实施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为方面企业群众办事,该备案事项可通过线下办事窗口(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和“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线上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通知书》,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三、制证工作
(一)对原已取得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及投入的车辆视同已备案。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有效,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运输企业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备案申请和《备案承诺书》,由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直接换发《备案通知书》。
(二)省交通运输厅对已取得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增减不再实施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凭《备案通知书》依规到车籍所在地州市级、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换发、制证手续。
(三)口岸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凭标注有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为运输车辆办理《行车许可证》及相关出入境手续。
四、加强审管衔接提升服务水平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不断优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及相关管理流程,改进备案方式,压缩备案时间,提高备案效率。
(二)加强事前审核,车籍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生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经营资质初审把关,提升交通物流企业营运管理水平和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至监管平台,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
(四)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备案机关应在“信用交通·云南”公示企业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