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昭通市昭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对胡友万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
【要旨】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经营权,在规定的线路、站点结合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俗称非法营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昭通市昭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行政相对人:胡友万
事由:2023年1月16日,根据交警现场移交,胡友万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云C.WE883号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昭通南收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载客9人(核载7人,超载2人),当事人胡友万与乘客约定行程为昆明到昭通,并与乘客约定收取车费200元每人。
执法人员于执法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依据对当事人及乘客的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件性质、车辆性质、车辆周身情况进行了勘验调查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及《案件调查报告》。
胡友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胡友万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胡友万所涉及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如何界定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一是产生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办理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联系人】
姓名:曾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