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夯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强省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根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构建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可靠、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体系,有效满足交通强国强省建设需要,有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安全问题,实现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安全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科技和文化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信用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严肃追责。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职、严肃追责,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三基。切实聚焦行业安全生产短板和突出问题,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有序。注重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探索安全发展规律,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改革发展体系
(一)加强全面系统谋划。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纲要和规划,将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作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重要内容全面深入实施。(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厅直属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安监处、法制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实施科技兴安,促进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深化“互联网+安全生产”。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聚焦高危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开展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政策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交通运输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督促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牵头单位:厅科教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专业监管、部门协同、网格管理的责任体系,规范履责行为。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重点监管和公开曝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事故频发、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力、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建立基于信用等级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铁路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内生机制,强化依法持证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铁路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严肃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加快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订研究及进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动态评估完善机制,及时提出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漏洞或缺陷的法规制度的修改建议。(牵头单位:厅安监处、法制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推进标准规范制修订。系统构建行业和企业标准相辅相成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适应性、有效性、前瞻性研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完善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安全性能、安全应急装备与设施、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等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科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格查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创新执法模式,强化精准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督察机制运行,依法依规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厅安监处、法制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五、完善双重预防体系
(一)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加强行业安全发展政策及热点问题研究,强化形势研判,发布分析报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结合季节、环境、区域、领域等各方面特点,总结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调度指导,及时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全面辨识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重大风险,加强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加强重大风险报送管理,实行重大风险监测管控“一项一案”“一企一策”。加强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路运营、工程建设施工等重点领域及新业态风险评估和管控,推进风险管理信息化、图斑化、精准化。(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铁路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提倡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整改销号,实施重大隐患清零、一般隐患“减增量去存量”。(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事故调查和整改落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全口径统计分析。完善事故追责问责,坚持调查问责与整改并重。探索建立重大险情约谈制度。依法参与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营运、工程建设领域事故调查。建立事故(险情)技术原因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发生原因。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事故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强化教训汲取。(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六、强化基础保障体系
(一)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危旧桥改造、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老旧码头改造、渡口升级改造、航道整治工程、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联合开展“平安工程”冠名工作,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强化长大桥隧、重点客货运枢纽及客运场站、重点航运枢纽安全设施运维管理。加强公路桥隧、港口、航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养护检查及检测评估、技术状况评定和病害治理、通导航设施配备和运维。加大基础设施长期服役性能观测、安全运行状态监测与智能预警系统建设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优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政策。(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铁路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提升运输装备本质安全水平。落实重点营运车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强化准入安全管理,推进智能化升级改造。严格营运车船安全检验,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严把技术状况关。建立完善港口储罐、安全设施检测和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提升客运码头安检查危能力,推动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逐步实现自动化、无人化。(牵头单位:厅运输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提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本安全水平。高度关注“两客一危”、城市公共交通和客渡游船等领域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企业管理责任落实。探索研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适岗状态评价、职业健康评估、行为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技术,系统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的风险。(牵头单位:厅运输处、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升级建设,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救助基地、站点布局。加强公路水路抢通保通等应急装备建设。深化公路交通联合应急演练、水上联合搜救演习。鼓励相邻、区域内企业组建安全应急业务联盟,加强互学互帮。推进综合立体交通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和协调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牵头单位:厅公安处、航务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推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管养、监管执法车船与装备、应急设施装备和安全科技与信息化投入力度,为公共交通运输装备及枢纽场站更新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预算到位、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规划处、财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培育安全文化体系
(一)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案例警示教育,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应急知识普及,推进开展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各地开展安全生产体验馆和警示教育、实训教育、科普基地建设,推动将交通安全纳入基础教育课程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等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法推进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督促相关企业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武,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素养。推进船长、施工班组长、驾驶员等岗位职业化建设,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安全行为自律。(牵头单位:厅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航务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重点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推进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领军人才建设,培养高水平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鼓励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和社会机构参与安全研究,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科研攻关能力。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厅科教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八、完善国际交流合作体系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国际合作,健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安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与涉外水上搜救事务,畅通搜救应急渠道,加强涉外水上搜救队伍装备保障,强化涉外水上搜救应急能力。(牵头单位:厅对外合作处、安监处、公安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有关州、市交通运输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政同责,强化组织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狠抓落实落地,确保取得实效。
铁路、民航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本业务领域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