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2.2厅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预警信息
4.1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启动与分布
5.2应急响应措施
6 处置程序
6.1先期处置
6.2响应处置
6.3现场处置
6.4后方支持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信息处理
7.2应急制度建设
7.3应急力量建设
7.4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建设
8 后期工作
8.1调查评估
8.2恢复重建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9.1邻近省(市、区)地震事件处置
9.2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处置
9.3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10 附则
10.1宣传培训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制定与解释
10.4预案生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部署要求,依法、高效、科学、有序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地震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地震灾区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省抗震救灾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云南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应坚持“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厅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体系由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厅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详见附件1)。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常规性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成立厅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工作。
2.1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2.1.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厅长任副组长,厅三总师、厅属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安监处(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厅安监处(应急办)、规划处、运输处、建设处、公路处、铁路处、航务处、民航处、公安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厅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工作。
2.1.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和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在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按职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厅抗震救灾指挥部
2.2.1地震灾害发生后,成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XX(地名)+X级(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厅指挥部)。厅指挥部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分管副厅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副厅长任副指挥长,厅三总师、厅属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当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厅指挥部撤销。厅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行业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2)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调度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开展道路抢通保通、紧急运输,统筹协调联系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运输支持保障。
(3)协助灾区属地党委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2在厅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厅领导担任,厅公安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应急办)处长担任副组长。综合协调组职责为:
(1)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
(2)负责协调厅内外应急处置工作事务,协调抗震救灾支援与保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意见,传达或下达应急工作指令。
(3)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灾情信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为:
(1)厅公路处:第一时间随同省厅领导赶赴灾区,负责指挥调度核实地震灾区公路受损以及通行状况,统筹地震灾毁公路基础设施抢通保通工作;负责组织公路网运行的监测和协调等工作。
(2)厅航务处:负责指挥调度核实地震灾区水路受损以及通行状况;组织实施地震灾毁水路抢通保通;协调水路运输运力投入等工作。
(3)厅铁路处:负责指挥调度核实地震灾区铁路、城市轨道受损以及通行状况;协助铁路部门实施通往地震灾区铁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铁路运输运力等工作。
(4)厅民航处:负责指挥调度核实地震灾区航空机场受损以及运行状况;协助民航部门实施地震灾区航空保障工作;协调航空运输运力等工作。
(5)厅运输处:负责指挥调度抗震救灾运力保障,配合民航、铁路做好抗震救灾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等工作。
(6)厅规费办:负责指挥调度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通收费站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工作。
(7)厅建设处:负责督促指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指挥调度地震灾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做好研究辅助等工作。
(8)厅安监处(应急办、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负责地震灾害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负责水上搜救应急等工作。
(9)厅规划处: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震灾调查评估;牵头编制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协调交通战备力量参与抗震救灾等工作。
(10)厅办公室:负责向厅领导汇报抗震救灾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传达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各责任单位部门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各类会议;统筹安排抗震救灾期间值班等工作。
(11)厅政研室:负责地震灾情有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应对处置;指导行业单位的地震灾情新闻报道等工作。
(12)厅财审处: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资金预算申报等工作。
(13)厅科教处:负责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等技术支撑工作。
(14)厅公安处:负责地震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做好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传达应急处置指示要求,指挥调度行业应急力量参加抗震救灾等工作。
(15)厅服务中心:负责地震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16)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设备的技术保障;组织应急指挥调度、地震视频会商、现场工作队的通信保障;实施路网运行监测,提供救灾路线绕行规划;参与震后路网灾情汇总统计等工作。
(17)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区交通管制,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负责公路抢通保通现场交通管控等工作。
(18)省公路局: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实施公路阻断抢通保通等工作。
(19)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厅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要求临机抽调参与有关工作,视情增加行业内外有关部门及单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2.4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厅主要领导或指定1名厅领导率领相关工作人员随同省工作组赶赴灾区,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2.5 厅指挥部派出公路抢通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指导灾区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公路抢通保通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分管公路养护管理的厅领导担任,副队长由厅安全总监、总工以及省公路局、省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队长从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有关人员中确定。
公路抢通保通现场工作队队员组成以道路抢通、通讯支持、后勤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人员为主,由厅建设处、公路处、科教处、安监处(应急办、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2.2.6 地震灾害导致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受损,由铁路、民航部门负责抢通保通工作,厅铁路处、民航处给予指导帮助。
地震灾害导致航道、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受损,由厅分管领导带领厅航务处、省航务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3 地震灾害发生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成立指挥机构,省交投集团、厅属单位和相关交通运输企业驻地部门要纳入指挥机构体系,统一在厅指挥部和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批示精神,完成厅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
(2)及时向厅指挥部报告灾损情况、救灾工作以及通往灾区最优路线等相关信息。
(3)向厅指挥部报告救灾力量和紧急运输支持。
(4)根据厅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省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省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省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省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除按上述响应标准进行响应外,厅也可根据地震对交通设施等损害程度启动应急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省级启动响应后,厅公安处提请厅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厅指挥部及时派出由分管公路养护管理的厅领导带队的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厅指挥部视情派出由分管公路养护管理的厅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的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厅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省级指挥部的应急响应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待省级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后,及时终止厅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厅指挥部应及时开展评估总结、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推动工作转入常态。
4 预警信息
4.1预警信息收集
厅公安处重点做好地震、气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预警信息的收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查。
4.2预警信息报告
厅公安处接到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应及时报告厅领导,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开展信息核查和后续情况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分布
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公安处报请厅领导同意,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布。厅办公室通知厅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迅速就位。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
(1)厅指挥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省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精神,汇总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厅公路处、民航处、航务处、铁路处、建设处分别汇报交通基础设施灾损信息),分析、研判和部署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厅公安处汇报应急救援力量部署情况)。
(2)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厅主要领导或指定1名厅领导随同省工作组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在省工作组和厅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根据地震灾情需要,厅指挥部指令行业应急抢通保通队伍,开展通往地震灾区道路抢通保通,同时,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积极协调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昆明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
(1)厅指挥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省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精神,汇总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厅公路处、民航处、航务处、铁路处、建设处分别汇报交通基础设施灾损信息),分析、研判和部署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厅公安处汇报应急救援部署情况)。
(2)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厅指挥部视情派出厅领导随同省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在省工作组和厅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根据地震灾情需要,厅指挥部指令行业应急抢通保通队伍,开展通往地震灾区道路抢通保通。同时,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积极协调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昆明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包括先期处置、响应处置、现场处置和后方支持。
6.1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厅指挥部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第一时间召开会议,掌握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厅公路处、民航处、航务处、铁路处、建设处分别汇报交通基础设施灾损信息。必要时,通过厅视频系统,指挥调度地震灾区相关行业单位,了解地震灾情情况。
(2)分析研判地震灾情,了解应急物资部署情况。厅公安处汇报灾区气象情况和行业物资库部署情况。
(3)及时上报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厅公安处形成应急专报报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6.2 响应处置
6.2.1 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厅指挥部下达指令,厅规费办及时指挥调度有关单位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根据道路受损情况,厅公路处、民航处、铁路处、航务处、建设处分别协调和组织有关力量修复被损毁的交通基础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厅运输处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要;必要时,厅公安处协调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昆明队等救援力量给予支持协助。
(2)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现场,根据厅地震灾害抢通保通工作方案,指导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及时向厅指挥部报告现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3)根据道路中断情况,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提供救灾道路绕行路线,并向厅指挥部报告。
(4)获取地震灾区气象情况和地震灾情信息,厅公安处及时通报参与抗震救灾的行业各单位,上报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2.2 地震灾区州(市)交通运输局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进行灾情核查并及时向厅总值班室报告。
(2)成立指挥机构,召集、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实地勘察、研判、会商;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3)开辟通往重灾区的最优路线,制定抢通保通方案和作业任务,推进抢通事宜;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通往灾区道路的交通管控。
(4)及时向厅指挥部报告灾损情况和救灾工作信息。
(5)为上级现场工作队提供支持及保障。
6.2.3地震灾区厅属单位、交通运输企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进行灾情核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实施紧急疏散和救助,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3)为抗震救灾提供专用车道,确保车道畅通;组织应急运力,为紧急运输作好准备。
(4)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力量,对受损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做初步抢通抢修;必要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对重要应急车队实施保通和引导。
6.3现场处置
6.3.1 厅现场工作队赶赴现场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向上级现场工作组报到;组织、参加现场召开的各类会议。
(2)组织开展灾情和处置情况调查,及时向省工作组和厅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调度和协调应急力量,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灾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秩序稳控等工作。
(5)看望慰问本行业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等。
6.3.2现场处置基本要求
现场处置主要围绕应急抢通、应急保通、紧急运输展开,中心任务是为抗震救灾提供交通运输支撑保障。现场工作队应本着科学理性、先急后缓的原则有序快速推进,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导、周密组织。
(1)以应急抢通为主,全力以赴打通生命线,保障抗震救灾力量开进。
①及时向省工作组和厅指挥部报告灾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通阻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力量开进建议。
②根据开进需求选取关键部位集中力量抢通,必要时可在关键部位设一线总指挥,按工程设计、机械作业、交通管控、安全保障等分类全时组织推进,视情采取修复原路、开辟新路等方法尽快恢复交通。
③启动交通管控机制,协助交警在重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车辆顺畅通行。
(2)应急抢通保通、紧急运输并重,直至转入应急保通为主,灾情评估、隐患排查、看望慰问、恢复重建等其他工作适时跟进,确保运力投入和运输安全。
应急处置措施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由现场工作队负责协调报告,厅指挥部及时指挥调度。
6.4后方支持
在厅指挥部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做好资源调度、信息交换、文案处理、看望慰问、评估总结、重建规划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指示批示、信息、文件等。
(2)适时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为前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3)协调或调动各种资源,支持现场工作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前方工作的正常需要。
(4)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系,确定信息沟通方式,负责跟踪掌握、汇总分析、审核把关并上报各类信息。
7 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信息处理、应急制度建设、应急力量建设、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建设等工作。
7.1应急信息处理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通过信息直报的形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厅总值班室,并按有关规定向厅总值班室报送《交通运输应急工作专报》。
《交通运输应急工作专报》对地震报告要求:
(1)基本震情描述。包括震级、发生地点和时间,波及范围等。
(2)交通运输受影响情况。包括已掌握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运输中断情况、行业内人员伤亡情况、人员滞留情况等(尽可能用数据说明)。
(3)处置措施。包括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困难以及工作建议等。
《交通运输应急工作专报》用于地震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一般不作为灾损统计、恢复重建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7.2应急制度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应根据“一案三制”要求,结合地震灾害的特点及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应急抢通保通预案(方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值班等管理制度,并细化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7.3应急力量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应不断强化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建设,提升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7.3.1应急物资装备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以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云南储备中心、各州(市)和县(市、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和省交投集团应急物资储备库为常备物资储备,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设施设备为辅助物资储备,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装备全覆盖。
应急物资库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确保库区完好、设备正常,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适时更新上报相关数据,提高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
7.3.2应急队伍建设
按照“专常兼备”原则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队伍建设。各州(市)公路局、县(市、区)公路分局应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成立应急抢险突击队,形成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为主干、社会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力量为支援、全省在建公路项目参建单位施工人员为辅助的行业地震应急抢险队伍。
地震应急抢险队伍要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指挥调度体系。依托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通信指挥平台,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结合数字交通建设规划,发挥道路运行监测信息化平台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并通过充分运用“一机三屏”调度平台、卫星通信、无人机、手持终端等,构建三级快速指挥调度机制,保障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8 后期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善后工作。
8.1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厅公安处牵头,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参与,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总结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材料并按要求上报。
8.2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厅规划处牵头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厅规划处牵头负责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厅规划处牵头指导灾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督促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按规定报请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灾区交通运输能力。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9.1邻近省(市、区)地震事件处置
邻近省(市、区)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抗震救灾援助工作;当邻近省(市、区)提出抗震救灾需求,立即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安排就近救援力量驰援灾区。
9.2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处置
根据国家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调度行业力量开展抗震救灾救援相关工作,包括应急力量驰援、应急运力保障、应急专家派遣等。
9.3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省政府发布临时地震预报(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
加强对地震灾情研判,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厅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减灾相关准备工作,并督促地震预报区行业部门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加强对有关设施的安全防护,做好运力投入储备,做好人员集中的客运码头紧急疏散准备等。
10 附则
10.1宣传培训
将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地震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工作。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要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0.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交通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10.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云交公安〔2020〕15号)同时废止,其余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