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云交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对《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3年11月7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相关方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现就修订背景和修订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云南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章立制。
二、修订意义
修订完善《管理办法(试行)》一是遵循交通运输部评价基本规则,结合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点;二是增加信用评价检查方式和频次,强化过程动态监管;三是完善“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分级监管;四是增加“预警+整改反馈”的跟踪管理方式,强化信用评价预警和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奖优惩劣导向。
三、修订依据
按照省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含相关实施细则附件)。
四、修订内容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完善后共有三十四条,主要补充增加以下内容。
1.完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管理。
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加强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的管理。一是动态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随机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业单位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二是定期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事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季度评价、年终汇总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年度评价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三是预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存在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低于85分,或存在满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号)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项情形的,通过现场提醒、函告、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四是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对公路建设信用评价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监管行为。
2.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强化分级和动态监管。
对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等各级评价单位的主要职责,在信用评价检查频次、检查重点和内容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增加了要求上级评价单位检查下级评价单位的信用管理履职情况。
3.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强化奖优惩劣导向
对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共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参与云南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相关联,在资格预审和招标阶段,对信誉评分、投标和中标的标段数量、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相应给予应用,其中突出了以下应用:一是对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可优先通过;在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满分;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上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免除。二是对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80%,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下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90%优惠。三是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60%,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四是对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0分,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五是对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若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参与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4.省级相关单位飞行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表彰奖励、通报约谈纳入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公布。
5.完善信用评价公示公告要求。季度评价得分和年度评价结果均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布,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6.补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的相关要求。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人招选,在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明确对投资人履约行为考核要求,并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将项目业主对投资人的履约监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二)云南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设计和施工评价细则》)修订、完善后共有二十条,主要补充、细化了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动态评价”、“定期评价”、“预警”、“整改反馈”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是补充和具体细化了设计和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定期评价”工作的评价规则、评分方法,强化信用评价分级监管。动态评价强化对评定为D级的企业惩戒力度,加强被动态评价为D级企业的监管。定期评价细化了二级及以上项目季度定期评价,二级以下项目年度定期评价,以及年度最终评价结果的评价规则和评分方法。
二是补充和具体细化了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预警”、“整改反馈”的相关评价规则,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对75≤<85分、60≤<75分,<60分,以及飞行检查单个合同段得分<75分的评价企业,分档分类给予约谈、通报警示,强化分类预警和问题整改。
(三)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理评价细则》、《试验检测评价细则》),修订、完善后《监理评价细则》共有三十三条、《试验检测评价细则》共有二十五条,两个细则主要补充、细化了以下具体规则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各有关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明确、细化了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质监支队、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是细化动态评价内容及要求,强化信用评价分级监管。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补充、细化了动态评价内容及要求。要求信用评价单位对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现评价周期内检查评价全覆盖,并形成扣分记录。评价单位每季度汇总填报检查通报情况及扣分记录。
三是细化“预警+整改反馈”监管相关规则,强化评价预警和问题整改。
对季度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和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存在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九类失信行为(详见附表: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备注栏中带★标注的失信行为)或七类失信行为(详见附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备注栏中带★标注的失信行为)可通过实施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的方式落实“整改反馈”的监管要求,但对监理企业和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在省级相关单位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出现除上述可整改的九类或七类失信行为外的其他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出现两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为全省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对监理企业扣15分/次,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扣20分/次。累计扣分超过30分,将预警信息反馈监理企业、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机构;累计扣分超过40分,约谈监理企业、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机构,督促加强管理。
四是补充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办法》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定基础上,监理及试验检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还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一是监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有两期全国评价结果的企业,甲级资质延续时信用评价结果最近两期中出现一期C级及C级以下或者出现两期B级及B级以下的、乙级资质延续时信用评价结果最近两期出现C级及C级以下的,资质延续不予通过;只有一期全国评价结果的企业,资质延续时信用评价结果出现C级及C级以下的,资质延续不予通过;二是试验检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有效期5年内出现1次C级及C级以下信用评价等级的,不予受理该机构的换证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