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省级公路施工作业验收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2-27 16:02 【字体:

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保障省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施工作业验收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路施工作业验收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的省级涉路施工完毕后,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交通执法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就涉路工程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该验收不包括涉路工程本身的质量鉴定及验收(涉路工程本身的质量鉴定及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管辖权限执行)。

验收范围包含以下涉路工程: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九)更新采伐护路林。

二、验收条件及材料

(一)验收条件

1.涉路工程完工。

2.净空、角度等涉路参数的测量、复核已完成。

3.对标志、标线、路面等现场通行条件已恢复。

4.对公路及其设施开挖、撤除或重建后的工程,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5.涉路工程设施管养单位已落实。

(二)验收材料

1.公路施工作业验收表(见附件)。

2.建设单位自检自查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

三、验收流程

(一)受理。涉路施工完毕,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提交公路施工作业验收申请。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选择“公路施工作业验收”事项点击“在线办理”;

2.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公路施工作业验收表”(空表样表可在“办事指南下载”)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数据自动推送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一网通办系统”(以下简称“厅一网通办系统”),省交通执法局依法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验收。省交通执法局通过“厅一网通办系统”将申请转发至涉路施工辖区交通执法支队。交通执法支队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以及公路养护(经营)等相关单位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完毕,交通执法支队将盖有各相关单位印章的“公路施工作业验收表”通过“厅一网通办系统”反馈至省交通执法局。

(三)确认。省交通执法局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厅一网通办系统”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验收通过的盖章确认。不满足验收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申请验收。

(四)归集报送及公示。省交通执法局将通过验收的表格经“厅一网通办系统”推送至厅,经厅行政审批处、公路处,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复核后,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归集报送5类行政管理信息的通知》(云交法制便〔2022〕64号)要求,对验收情况进行归集报送并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省交通执法机构依法负有对省级涉路施工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涉路施工过程中,交通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交通执法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及实施验收:一是检查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检查施工点位、施工期等内容是否与批准的一致;三是检查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拆除情况、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情况;四是检查涉路工程设施管养单位是否已落实。在验收过程中,对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公路养护(经营)单位从以下方面开展验收工作:一是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二是对净空、角度等涉路相关参数进行复核;三是检查建筑材料清理是否完成;四是检查对公路及其设施开挖、撤除或重建后的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公路养护(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三)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不影响公路安全且符合法律、规范情况下,对涉路相关参数或施工期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予以验收通过。对未按要求施工或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至合格后方可验收通过。因建设单位拒不按要求施工或整改不到位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通过的涉路工程,涉路设施管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因维护管理不当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涉路设施管养单位承担。

(四)省公路局、省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州市公路局、县公路分局、管理处等各自管辖的一线基层单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并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

各验收相关单位在接到交通执法机构验收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验收。不配合验收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反馈验收意见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问责。

(五)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应做好系统的优化改进及运维工作,保障“公路施工作业验收”事项网上办理流畅、稳定。

(六)自2024年起,经厅许可的省级涉路工程,按本通知要求实施验收。鼓励参照一件事一次办模式,交通执法机构在施工完毕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网上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附件:公路施工作业验收表(省级涉路施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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