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港投司〔2024〕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分布于金沙江中游梨园、阿海、金安桥、龙开口、鲁地拉、观音岩等6个梯级电站库区沿线,拟建22座码头、6个重要停靠点和107个一般停靠点;码头工程河段河床总体稳定,除个别库尾码头外,所处河段河面宽阔,设计通航期内水流平缓,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相关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工程所处库区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通航500吨级船舶。6个库区22座码头,拟建45个泊位,包括22个320客位客运泊位、16个500吨级滚装泊位和7个海事救援专用泊位。客运和公务码头多采用斜坡趸船结构型式,货运泊位采用下河斜坡道结构型式;所有码头和停靠点都呈顺岸布置,其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6个库区库尾码头回旋水域需要利用部分航道。
拟建工程根据电站水位运行特性,确定最高、最低设计水位等参数并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相关规范要求。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综合建设工程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码头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港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并根据梯级电站调度运营及其水情变化,动态调整码头安全作业及船舶进出港、靠泊边界条件,保障码头作业及船舶安全。
(二)助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向属地航务海事部门报备,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的参与。
(四)工程建设及属地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航道、涉及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按有关要求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工程完工后应向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