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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9-05 09:33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税务局,厅属相关单位:

现将《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

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2024年云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大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2024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2000辆以上;只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2000辆以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车100辆以上;组织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700辆以上,更新新能源动力电池1500块以上;报废拆解老旧营运船舶10艘以上,推动交通运输设备低碳绿色发展。

二、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支持报废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二)补贴申请

1.政策实施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申请途径: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通过“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3.提交资料: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等文件执行。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合作机构初审,经县级、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合作机构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申请人(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其中: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见表3。

表3 各类型城市公交车辆补贴标准

类别

车长范围

换算系数

补贴标准(万元)

1

5米以下(含)

0.5

4.0

2

5—7米(含)

0.7

5.6

3

7—10米(含)

1.0

8.0

4

10—13米(含)

1.3

10.4

5

13—16米(含)

1.7

13.6

6

16—18米(含)

2.0

16.0

7

18米以上

2.5

20.0

8

双层

1.9

15.2

备注:折算系数来源于《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综〔2001〕255号)。

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的,在表3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车再补贴4000元。

2.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二)补贴申请

1.政策实施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0日。

2.申请途径: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通过“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3.提交资料: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况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合作机构初审,经县级、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合作机构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农村渡运的船舶(不含12客位以下的客船)。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所有新建船舶需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其中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应当有对应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二)补贴申请

1.政策实施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请途径: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航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全省年度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将复核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3.提交资料,按照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执行: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补贴发放

1.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局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审核后,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4.船舶拆解完工后,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按照“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统筹推进方案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发布会、12328热线等渠道及时发布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和标准信息,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让申请人充分了解政策支持范围、补贴标准、活动期限、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积极申报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组织行业协会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帮助申请人申领补贴;组织货车、船舶、客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主动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沟通,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全面、更多样化金融服务,提高融资便利度和保险保障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鼓励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微信、电话议价,“上门拖车”、“下乡收车”等服务,便利群众办理车辆报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各地机动车管理所、社会登记服务站等各类交管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

六、加强资金监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能职责,统筹省本级预算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监管等服务机构加强对参与企业的监管指导,并根据前期补贴申请预摸底情况,把握力度节奏,按照“先报先得”原则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支持资金9.5:0.5的央地共担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以项目形式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有关要求按中央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规定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参与交通运输设备更新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车辆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强化保障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合作平台遴选、制定补贴实施细则和补贴申领指南、严格资料审核等工作;建立“车补补”小程序供申请人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分配账号给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始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对原始审核资料扫描或复印留存。对于城市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更换企业及时将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动力电池包编码的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规范做好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中的车辆报废回收拆解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规范报废车回收和注销登记,依法查处骗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注销登记等违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落户等有关信息核实工作。商务部门要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做好老旧车辆以旧换新工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核实。

八、完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要求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情况加强监督、核查。县级、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5%。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国家文件和本方案工作要求,推动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9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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