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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咨询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过期的问题
来信人: 胡璨 来信日期: 2024-11-05 信件编号: 1729830614135QA
来信内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已经过期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船舶营运证件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应该视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和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呢?
办理情况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内容:

答复:您好,使用已经过期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营运证件进行经营活动,应视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回复单位:交通运输部

回复时间:2024-11-06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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